《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土地。合同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农民个人适当调整承包耕地,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农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1。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破坏的;
2。承包人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自愿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偿费,并要求继续承包土地;
3。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农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农民个人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的一半的。调整土地,必须把握以下原则:。是在农民个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是中断土地的重新发放;土地的重新发放。需要调整的是先在集体机动用地中调整,依法返还或者复垦的,依法进行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复垦,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交换承包地。依法调整土地时,在调整土地上种植生长期较长的农作物的,经用人单位协调,补种的农民应当补偿退耕农民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向补地农民缴纳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土地调整、分户、离婚后,原承包土地需要单独承包的,应当重新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出具相应的确认书。分割后的合同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同时失效,由用人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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