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必须满足以下严格的必备条件:
(1)没有亲生子女,或者仅拥有唯一一个亲生子女;
(2)务必具有养护、教育以及确保被领养者得到充分的身心保护的实际能力;
(3)在医学领域内不可存在任何被认为不适宜进行子女领养的疾病症状;
(4)年龄需满足三十周岁及以上的要求。
此外,收养者还需要确保自身无任何可能对被领养者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纪录。
而整个收养过程,则必须向本省/直辖市的县级或以上级别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报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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