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准则中,转售音乐会的门票被明确界定为一种非法行为。
这是因为音乐会的门票作为一种现实意义上的货币符号,具备了其自身的经济效能。
而诸如非法倒卖等行为,本质上就是对良好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与破坏,这自然也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约束之内。
所谓倒卖,通常被定义为未经过正规渠道授权,以经济利益驱动为主导因素,通过利用时机并以低于购买价格的价格购得,然后再以明显高于收购价的方式进行销售活动,这种手法,也即俗称的“低进高出”操作,同样是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与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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