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无“优先权债务”之说,就“优先权”来说,民法中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指在某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相对于其他一般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则属于一般优先权;如果仅是针对其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则属于特别优先权。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
什么是优先权债务?
工资债权优先于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工程承包款受偿;(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三)我国法律规定,民工工资优先。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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