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时间:2023-02-24 20:50:16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合同内容上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主要条款不完备。

(二)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条款:如合同或局部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代理人逾越权限;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

(三)责任限制条款不合理。

(四)仲裁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

(五)合同双方/各方责任等条款约定不清晰。

(六)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或有利于公司利益。

(七)代理范围/权限不明。

(八)未约定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不可抗力等条款。

(九)特殊类型合同文本不当。如设备推销合同设备/器材/资料的归属不明、交易衍生费用分担不明、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确、技术后续改进的效果归属不明;工程建设合同未对施工过程中的报批、弥补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通信设施租赁合同对通信设施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维修/升级约定不明;商标许可合同的商标授权期限不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专利转让/许可范围不明、专利权利时效不明、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效果和风险分享(分担)不明、专利授权期限不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期限和方式约定不清,等等。

(十)保证人、代理人资格不合格。

(十一)不同合同之间的义务有冲突。

二、效力待定合同都有哪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以上三种是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我们知道效力待定合同之所以不能及时生效,是因为行为人在能力或权利上存在一定的瑕疵,需要有权利的人踢他们追认。同时,这样也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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