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的地点
长沙市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株洲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填报《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原执业机构意见。原执业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上签注“申请人已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合伙关系),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意见。
3、拟执业机构意见。拟执业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上签注“本所已与申请人建立聘用关系(合伙关系),同意申请人在本所执业”的意见。
4、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局意见。通过管理平台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上签注“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意见。
5、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省管县司法局)受理、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6、省司法厅核准: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注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7、省司法厅换证:省司法厅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三、株洲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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