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5 14:32:39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核心内容:达到婚龄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便可完成涉台涉外婚姻登记。

涉台涉外婚姻登记

1、承办处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2、办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3、办理权限:承办贵州省内居民与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4、涉台、涉外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提交4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省内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新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6、受理涉台、涉外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省内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8、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9、收费标准:9元(人民币);

10、办理时限: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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