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8:51:41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2)确需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3)必须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二、办理材料

原件,一式四份。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后返还申请人,留复印件

核对原件后返还申请人,留复印件

核对原件后返还申请人,留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

2.注册帐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4.实施机关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公开决定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乐昌市住建局市容环卫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住建局市容环卫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丹凤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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