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2)具有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3)具有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4)具有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二、办理材料
法人单位需加盖单位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一份现状图纸和方案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宣传品)设置许可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关于XX单位(个人)申请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的复函》,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平远县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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