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计算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拥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但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针对每个情况做出具体分析。误工费的计算应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拥有固定收入,那么应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如果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 工 费 计 算 方 法 : 按 照 实 际 减 少 的 收 入 或 参 照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能举证平均收入的,误工费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不能举证的,则按河南洛阳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至于营养费,由人民法院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合理确定,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参照医疗费的百分之十确定,有的参照医嘱和伤情合理确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应该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拥有固定收入,则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如果无固定收入,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至于营养费,由人民法院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合理确定,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参照医疗费的百分之十确定,有的参照医嘱和伤情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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