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出台后首付能否返还自2006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这样的情况相当普遍。但是,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因为这不是双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以认购、定购、预约等方式接受买受人定金的,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
即使买受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仍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除可以要求结算合同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本金及其收到的利息、定金退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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