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时间:2023-03-23 09:42:15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天津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在天津社保医疗保险报销分为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两部分(一)门诊(门诊费800元门槛费)x50%(二)住院(住院费800元或1300元或1700元的门槛费)x(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自费药除外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大额医疗保险:(1)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住院医保待遇标准: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二、异地医保报销政策

如果您参加的是职工医保,市外住院报销流程县区参保职工联系县区人社局明确。如果您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1.参保患者到市外住院的报销政策:办理转诊备案的,个人先自付10%(未办理转诊备案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费用再按照三级医院标准(起付线1000元以上报销55%)报销。个人先自付的部分均不纳入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参保患者应填写《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市外住院备案表》,由转出医院、县区经办机构和转入医院填写意见。每次转院备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2.患者在市内未签约直报医院以及市外医院住院,出院时个人先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再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所办理手工报销。(时间要求:在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收齐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工报销。材料规定: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以及市外转诊登记备案表、意外伤害等证明),临沂市直属没有居民医保缴费及报销业务,需要联系参保乡镇(或街道)人社所,进一步了解市外报销流程。

三、医保大病报销政策

医保大病报销政策是: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到6级残疾军人、7到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余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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