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违法犯罪。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对其本人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责任,而且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承担责任。因此,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的范围,是确定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可见,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因此,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从行为特征上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条件,避免把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认定为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导致把一些松散的犯罪团伙、恶势力团伙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3、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程度上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存在差异,很少会通过举行仪式、登记造册等显见形式来发展和管理组织成员,往往要通过被告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来判断其是否已经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与管理,因此,正确区分组织的违法犯罪与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对于准确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有直接影响。
4、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正确区分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相反,将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认定为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能不恰当地将本属于其他参加者的被告人升格为积极参加者,从而加大其罪责。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责承担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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