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一些限制。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需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一些限制。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需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内 地 与 台 湾 居 民 离 婚 手 续 限 制
内地与台湾居民离婚手续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需要进行涉台民事法律适用意见咨询。
3. 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后,需要出具离婚登记证明。
4. 台湾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后,需要出具台湾地区法院核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5. 内地与台湾居民离婚后,子女仍由内地居民抚养。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安排的内容,如子女在内地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内地与台湾居民离婚手续限制的相关规定,若要办理离婚登记,请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以上是关于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限制规定。若要办理离婚登记,请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全文8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