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合同的特点
时间:2023-04-07 09:31:32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2.运输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怎么区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的区分方式:

1、按照运输效率可分为,单程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2、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3、按照承运人人数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的其他区分方式。

二、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三、托运人应当在什么时候变更运输合同

1、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应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2、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货物托运人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为了更好的保障托运人的权利,也为了保障承运人对于合同的信赖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

(1)是时间节点上,必须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之前。

(2)是权利内容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

(3)是权利的行使的代价在于要赔付相应的承运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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