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领取货物时需注意事项
用领货凭证联系取货,对收货人来说既安全又及时方便,为维护托运人、收货人的正当经济权益,要求收货人使用领货凭证领取货物,并做到以下几点:收货人应要求在发站填写运单时要正确填写收货人名称、住址、邮编,领货凭证要与运单一致,不能简写、缩写、误写,防止在到站查询困难,造成收货人不能及时领取货物,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货物在发站承运后,收货人应要求托运人用既快又安全的邮寄方式将领货凭证寄给收货人,收货人收到领货凭证后及时到本站联系领取货物。发货人委托代办单位托运货物时,收货人必须要求发货人邮寄有发站戳记的领货凭证,无发站戳记的领货凭证为无效领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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