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凡属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者,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工作;
但若调解无果且感情状况已然破裂,便必须批准离婚申请。
在商业经营中发生争吵以致引起离婚的事件,此种情况或许可被视为“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恰恰符合了《民法典》所设定的离婚条件之一。
假如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纷争,相应的司法机构将需深入审视两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发展状况,以确保其真诚程度的确已经达到破裂的地步,进而做出准许离婚或者驳回离婚申请的裁决。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到其他诸多因素,例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以及双方是否存在任何过错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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