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房屋买卖纷争之管辖权问题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常态下,应由位于诉求涉案房地产实际地点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限;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亦可由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此外,若各方当事人均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并对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界定,在此种情况下,若产生房屋买卖交易纠纷,可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以相应的法院为司法裁判机构提出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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