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先推销售的种子如何定性
时间:2024-07-18 23:52:29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未审先推销售的种子如何定性

在没有经过审查就推行和出售种子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非法行径。对于需要进行审定的农作物种类,如果未经审定合格,则不能进行广告宣传、推广以及销售。同样地,对于需要审定的林木品种,若未通过审定,便不可作为优良品种进行推广和销售,然而在实际生产中确实有必要使用时,必须得到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官方认证。此外,对于需要进行登记的农作物种类,如未经登记,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推广,同时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二、未审先推怎么认定

第一项规定表明,在农作物种子销售过程中,未经审批而先行推销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第二个法规要求,应进行审核的农作物品种如果未经评审的批准,则不应进行产品广告、推广以及销售活动。同样地,对于需要经过审核的林木品种,如果没有获得审核通过,也不能被视为优良品种进行推广和销售,但是,如果生产确实需要使用这些品种,必须得到林木品种审核委员会的认可。

最后,对于需要进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如果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就不能进行产品广告、推广,同时也不能以已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未经过审定程序的种子贸易活动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对于农作物与森林植物品种而言,唯有通过严格的审定程序并结果达标者方能获准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市场销售。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采用未经审定的品种,但仍须得到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明确批准。同样地,对于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若未经登记便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同时也不得以登记品种之名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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