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无法送达的。
为什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案件若是需要公告送达的,需要经过六十日的公告期,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利于快速解决民事纠纷,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简易程序适用的原则就是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用公告送达的,就无法快速解决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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