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销售认购书签署的流程
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并非商品房销售的法定必经程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售房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行业惯例,一般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前,与买受人现行签订认购书。签署认购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买受人与售房单位达成购房意向后,在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签订认购书。
2、买受人与售房单位确定房间号,同时交付定金。
3、售房单位交给买受人签约须知,指明正式签约程序。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的流程
1、买受人与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后,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到售房单位的销售中心签署买卖合同。
2、买受人与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对标准文本中的空白事项予以约定,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商定具体补充内容。
3、商品房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文本,其中各项合同附件均须按页签署,售房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4、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首付款,售房单位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
5、售房单位在与买受人依法解除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售房单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售房单位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办理的流程
根据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管理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经预售登记后方可生效。
1、登记备案:预售房品房,售房单位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市或区(县)国土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2、单方办理: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售房单位单方办理。售房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
3、共同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有售房单位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4、变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或变更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四、预售登记变更与解除的流程
1、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售房单位与买受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但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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