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未必如此,离婚过程中如若存在房产仍然欠有贷款未予偿还的情况,这在分割方式上会有所区别:
1.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那么其自然就视为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协商来达成合理的分配方案,然而倘若未能达成协商的话,则需要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
2.至于那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若认定为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字之下的个人财产的话,虽然这个房产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个人属有,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夫妻二人需要共同承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债务,因此,拥有物权权利的那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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