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调解和好的话,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则要说明原因和起诉理由如因为家庭暴力的原因,法院应当判处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前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完后,双方可拿着结婚证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如有一方不愿意,可以起诉离婚,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决。
调解和好后的离婚能否再起诉
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不思悔改,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再起诉离婚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何为“新情况、新理由”法律没有详细界定,因此,法官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属于新情况和新理由。
司法实践中,如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认为是“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但是,仅以一般的理由如轻微赌博、双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诉的,6个月内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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