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必填)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2、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3、“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
(必交)使用同一张A4纸复印经营者身份证正反两面,用黑色签字笔签名,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必交)提交原件。如证照遗失不需要提交本项。
(必交)提交原件。如证照遗失不需要提交本项。
(选交)仅个体户升级为企业时需要提交,A4纸打印并用蓝黑色签字笔签署。
(选交)仅个体户升级为企业时需要提交,A4纸打印并用蓝黑色签字笔签署。
(选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复印件签与原件一致,并提交原件核对原;3、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31项)执行。
(选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本项。
(选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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