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有: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另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等也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应当是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任何一个就行。
对没有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没有获得登记的股东,可以提供以下文件证明股东身份: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等。这些文件材料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公司又不认可股东身份的,股东应当先解决股东身份问题。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可以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发起人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
股票可以证明股东身份,不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可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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