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约翰(CHUKWEMEKA
JOHN)的指定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约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法庭调查,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属于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未遂。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形态,对携带毒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即为既遂,对于携带毒品出境的,既遂形态是携带毒品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被告人携带毒品并未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海关查获)而没有得逞,符合我国刑法未遂犯罪的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属于坦白,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三、被告人是携带毒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对于携带毒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的损害明显要小,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四、被告人是初犯。
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朝阳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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