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并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恐吓罪这个罪名。如果只是通过电话进行口头威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那么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果通过写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一般属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会当作治安案件进行处罚。如果通过电话进行的口头威胁,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行为人一般涉嫌寻衅滋事罪。
威胁恐吓罪的取证方式是什么
威胁恐吓罪取证方法:
1.书证方式。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有恐吓内容的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方式。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方式。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方式。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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