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为: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13000元、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年5000元;对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有效激发了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同时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区民政部门在发放前将发放对象所在辖区、姓名、入伍时间、发放标准等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上述经费全部通过银行发放到入伍士兵个人账户,受到社会一致好评
全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征兵任务情况适当提高优待金标准,超过每户每年12000元标准的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
据悉,之前城镇籍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年的标准是12000至15000元,农村籍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年的标准是4500元至6000元。今年起,城乡统一至最低标准12000元。
此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整政策从起开始执行,2017年入伍的义务兵同样享受此项政策,同时,2016年入伍的义务兵可以享受一年的此项政策。
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军分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精神,为鼓励适龄青年和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入伍,现就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于起运前一次性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两年的优待金。经费发放渠道和标准按《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怀发〔2012〕2号)的规定执行。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当事人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优待金发放地人民政府退还优待金。
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优待。
二、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时间问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对象)按年发放,每年10月底前兑现到位。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在入伍时一次性发放到位。入伍后退兵的,当事人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优待金发放地人民政府退还优待金。
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一年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到位。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财政从2012年开始每年定额补助,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鹤城区由市、区两级各负担5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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