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认定标准是,以下两种情况认定为重婚:
一、夫妻一方前一次婚姻未解除,并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夫妻一方之前的婚姻没有解除,以夫妻名义(或关系)与他人共同生活。
至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事实婚姻。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一)、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1、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
2、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1、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2、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其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2、重婚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1、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重婚罪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1、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
2、重婚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一般是普通的公民有一段合法的婚姻还与他人进行结婚,而对于破坏军婚必须要有一方是属于现役的军人,这两种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情形;军婚是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全文8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