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到车管所补办行驶证,那么需要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前往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一、行驶证丢失补办需要哪些证件
办理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提交《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提交原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按规定不得代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上海行驶证补办费用
10元/本。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接收申请:
二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三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四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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