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管理的单位购买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三)从亲友管理的单位购买不合格商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亲友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
2、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三是造成不良影响。
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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