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六条涉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B、《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26.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C、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D、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修改)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致使3家以上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E、《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8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致使国家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F、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
G、《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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