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一个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应当禁止从事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这是搞好环境卫生的最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规定项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五)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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