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幼儿园在学生受伤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幼儿园无法证明孩子受伤时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无法证明孩子受伤时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谁 来 为 幼 儿 园 摔 伤 事 故 负 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幼儿园摔伤事故,应当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教师监管不严等原因,导致幼儿受伤事件的发生。因此,需要幼儿园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同时,幼儿园也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向家长报告幼儿的受伤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虽然幼儿园无法证明孩子受伤时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教师监管不严等原因,导致幼儿受伤事件的发生。因此,需要幼儿园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同时,幼儿园也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向家长报告幼儿的受伤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最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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