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
1、给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
2、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具有优先地位。
3、明确精神损害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4、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既然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民事责任的追究是民事诉讼的性质,同样适用民诉中的保全措施,除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也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5、完善附带民诉的执行保障措施。
6、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现附带民事诉讼与国家救助的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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