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客车将人撞死,交警鉴定死者是主要责任方,客车司机与死者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死者父母陈强夫妇仅获赔偿49800元。在了解实情后,陈强夫妇以协议书有失公平,要求对方提高赔偿款为由,将客车司机、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考虑到要负主要责任,父母懵懂签下《协议书》陈艳的生命在2004年12月18日戛然而止。这天下午4点钟左右,陈艳驾驶着摩托车外出办事,由于自恃技高,连安全头盔也没有戴,不幸就在这时发生。海丰县洋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腾运输公司)司机吴青驾驶着公司的大客车,沿惠深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谁料,经过横岗四联人行过街天桥路段时,一辆摩托车突然从路口驶出,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陈艳被撞倒地,伤势严重,送到横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陈艳负事故主要责任,吴青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青向陈艳的父亲支付了丧葬费用1万元。2005年3月22日,吴青找陈强签一份《协议书》,写明经双方协议,吴青同意一次性赔偿陈艳家属一切费用49800元,原已预付1万元,尚欠39800元,限于3个月内付清,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立此为据。陈强想到女儿是这次事故主要责任方,且在料理丧事时已经出了1万元,就同意签订了《协议书》。
得知被蒙骗,将司机、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来,陈强夫妇得知,撞死其女儿的大客车根本就不是吴青的,而是属于洋腾运输公司的,并且该车已由某保险公司海丰支公司承保。这两个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也属于赔偿义务方,但这两个公司却逃避责任。陈强夫妇感到被蒙骗了,遂将客车司机、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
陈强夫妇在起诉书中强调,之前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他们在签订《协议书》时,对车祸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存在重大误解。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协议书》,同时判令三个被告共同赔偿陈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撤销陈强与吴青于2005年3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陈强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扣除吴青已支付的1万元,保险公司仍需支付17万余元,该款项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点评罗宏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科副科长):
就本案来说,由于陈艳未按规定避让,且没戴安全头盔,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目前,我国对机动车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的,按各自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比例。本案交通事故的处理,法官就是按3:7责任比例做出经济赔偿判决的。
当交通事故出现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现行法规的赔责比例除了3:7外,还有2:8和4:6。
这种在交通路口出现的交通事故,交警在现场处理时,主要看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出事地点是否遵守了相关交通法来断定。
黄建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签订协议应该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本案中,由于吴青以车主的身份与陈强签订协议,存在明显的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导致陈强对大客车一方的偿付能力产生重大误解,从而签订了赔偿金额过低、显失公平的《协议书》。因此,在陈强一方的申请下,该协议书被法院依法撤销。
同时,由于本案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施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颁布实施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法院一般将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来处理。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被法院判令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支付了17万余元赔偿费。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