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这些年,媒体不时报道高空抛物引发的事故,此类事故对于受害人堪称“灭顶之灾”,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高空抛物的行为的,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的,及时的加以举报,并且要注意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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