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渡人员刑事拘留有没有不判刑的
1.虽然尚未批准逮捕,但个人仍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惩处,否则就会误以为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在得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通知后,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须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执行情况。
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取法庭审判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如果认为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列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合理解释。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展开调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需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后者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应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偷渡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涉偷渡行径往往牵扯到刑事犯罪问题,故而偷渡者有可能遭受刑事拘留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组织他人非法穿越国界(边境)的行为、或者非法运输他人跨越国界(边境)的活动,以及任何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跨越国界(边境)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接受刑事制裁。
此外,对于那些协助他人偷渡的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的惩罚,然而其主要的法律责任仍然是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偷越国边境的;(二)带领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的;(三)以营利为目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四)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未经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嫌疑人亦有可能遭受刑事指控。若检察机关没有做出批捕的决策,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同时向检察院报告相关执行的过程及结果。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部门提交相关证据,对于其中存在的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可以要求其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检察院还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调查工作,而公安机关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上述任务,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么检察院将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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