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职能
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定点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障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承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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