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头误伤他人,医院赔偿1万
时间:2023-06-06 21:27:25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何某系大庆市某高级中学的厨师。2010年9月21日中午,何某到大庆市一传染病医院看望一位住院朋友金某。到医院病房后,其坐在椅子上与金某聊天。医院的值班护士姜某在为病房的一位丙肝病人抽血后,手捧着治疗盘急匆匆地往外走。走到何某身边,姜护士一只手托着治疗盘一只手侧身正准备开门时,突然手里的治疗盘发生倾斜,刚刚给丙肝病人抽血用过的针头从盘中掉落,恰好扎在何某的右脚背上,造成表皮轻微损伤。随后,姜护士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是何某仍然不放心,便找到医院院长,医院院长承诺如果因此传染上丙肝病毒,将一定会依法负责任。事情发生后,何某一直精神紧张、闷闷不乐,并且还坚持16天服用有关预防丙肝病的药物。药物系该医院无偿提供。

不久,被害人何某被丙肝针头扎伤的消息很快传到了学校,校方知道后,便借故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何某认为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该医院造成的,便找到该医院要求赔偿损失,该医院则认为其值班护士姜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没有让其感染到任何疾病,因而不同意赔偿。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何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医院的护士虽然只是不小心将针头掉落并扎了原告何某的脚,没造成他人严重伤害,但是由于该针头系刚刚用于丙肝病人的针头。而目前血液传播又是丙肝疾病传播最通常和最主要的途径。另外,丙肝疾病又难以治愈,并且这种疾病对就业、生活等方面都有严重的不利影响,并且原告也因此被校方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被扎伤后,造成了原告沉重的精神压力及精神痛苦。结合案发情形及原告受伤的情况,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酌情调整为1万元为宜。故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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