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11 17:11:35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应当注意区分企业合并与企业兼并这两个易混淆的概念。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上位概念,企业合并是企业兼并中企业结合最牢固的形式。以收购形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属于企业兼并,不同于企业合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2)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新设合并)主体资格消灭。

(3)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

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概括性地转移至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

一、企业并购种类有哪些

一般企业并购的种类如下:

1、购买方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通常以现金购买为条件,购买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

2、承担债务: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股份吸收: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本投资的合并方,成为合并企业的股东;

4、控股:即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实现控股并购。

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形式有哪些?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二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四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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