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盗窃案立案侦查过程中能逮捕嫌疑人吗
盗窃案立案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逮捕嫌疑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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