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
(二)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三)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四)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
(五)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
以上就是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了,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呢。从上面的文章我们也得知,原来违法建筑也是有补偿的,但绝不是违法建筑就是有效的建筑了,也并不是鼓励你建设违法建筑。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律师进行咨询。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决定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现在我市的贯彻实施,1996年12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实施我市总体规划中几个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决定》,为制止和查处乱批乱建违法行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各种违法建设。非法用地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告》(乌政通[2001]19号)(以下简称《通告N非常及时,很有咐要,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特作以下决定。
一、驻乌鲁木齐的市属和中央。自治区。兵团、部队各级机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关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的有关《决定》和市人民政府《通告》的各项规定,配合政府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查处非法用地的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认真组织督促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切实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切实使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工作取得成效,以取信于民。
三、市人民政府要对房地产开发中现存的某些严重违法建设行为着力加以整治。对于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违法建设,也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清理和查纠。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支持市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纠正各类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保障《通告》顺利实施。
五、“一府两院”对于有关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执法不公、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决定》的情况和问题,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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