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上会要求法人征信吗
时间:2023-05-04 15:04:06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贷款一般会要求实际控制人(一般由法人担任)提供担保,担保可能会在个人征信上有所体现。而且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法院也会执行担保,要求担保人代偿,直至处分抵、质押物。担保人代偿后,可以向借款人(企业)追偿。

企业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质押率高,反之则低。同时,确定贷款质押率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

(四)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二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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