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申请抚养费降低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而是条件的限制。具体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等。
一、变更抚养费的规定
变更抚养费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二、免除子女抚养费需符合哪些条件
免除子女抚养费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可以免除;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费是否可以中止给付
抚养费可以中止支付,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减少或者中止支付: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付款人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得起,有抚养能力;
2、付款人因违法犯罪被监禁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付款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如果有经济来源,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
3、直接抚养子女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在这种情况下,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支付金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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