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扣几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通常指不按车道行驶,压线、骑线行驶,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不扣分,罚款50元。
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扣几分
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扣3分。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因为根据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需要避让行人并且按照信号灯以及道路要求行驶。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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