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考试合格;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有符合考核大纲要求的实习经历);
(6)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二、办理材料
焊工请提交《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
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要求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
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
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焊工提交《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焊接操作人员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1寸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考试。
由考试机构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公布考试成绩。
3.领证申请。
经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或其委托有资质的考试机构,向韶关市质监局提出领证申请,并提交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韶关市质监局接收资料后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登记表》(一式两联,回执送达申请人,登记表由韶关市质监局存档)。
4.受理。
韶关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制作相应文书送达申请人:
(1)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2)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本次申请终止,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能够当场审查的,韶关市质监局应当当场办理。
5.审核。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韶关市质监局自受理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制作相应文书送达申请人: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6.发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韶关市质监局应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窗口办理流程
1.领证申请。
经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或其委托有资质的考试机构,向韶关市质监局提出领证申请,并领取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韶关市质监局接收资料后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登记表》(一式两联,回执送达申请人,登记表由韶关市质监局存档)。
2.受理。
韶关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制作相应文书送达申请人:
(1)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2)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本次申请终止,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能够当场审查的,韶关市质监局应当当场办理。
5.审核。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韶关市质监局自受理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制作相应文书送达申请人: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6.发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韶关市质监局应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西联芙蓉新区芙蓉园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附件3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第19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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