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①申请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东莞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已结清,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③申请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④申请人购买双拼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①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②申请人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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