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按下列程序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1642/86法律,分公司在主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部门注册登记后30天内,其外国法人应宣布分公司开业。开业声明应连同以下材料在税务主管部门存档:
1、公布批准分公司成立的《政府公告》两份。如果《政府公告》尚未发行,则应递交准许在希腊成立分公司的政府批准证书、缴纳公用费的收据以及根据1599/96号法律所做的说明书,该说明书应由分公司的代表签署,并注明一旦《政府公告》发布,立即补交;
2、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任命书的翻译件,该翻译件应由希腊外交部翻译;
3、根据1599/86号法律起草的说明,在该说明中应注明总公司的法律形式和分公司的数量;
4、营业场所的房产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说明(该房产无偿使用说明应符合1599/96号法律的要求)。所有这些文件都应经房产业主所在的税务机关认证,如系转租,则应提交由转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协议;
5、总公司注册地国出具的纳税地证明;
6、分公司在商会注册的证明。
递交了上述所有材料并缴纳了有关费用后,税务主管部门就向分公司颁发准许开业的证明,并同时给予税号。
分公司应持有自己的税务登记证,并且每年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益损计算书。根据希腊税法第4.2条的规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其是当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应持第三类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自税务主管部门颁发之时起在分公司使用之前就已生效。分公司为有效使用该税务登记证,分公司的代表应向税务机关递交分公司开业证明、在商会的登记证明和主管社保机构出具的尚未雇佣员工的证明。
(二)分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需提供下列材料:
1、总公司的章程或其商业登记簿(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2、总公司资信状况证明(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3、总公司决定在希腊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和分公司代表的任命书(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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