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犯罪有以下行为以共同犯罪处罚: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会计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支付事实;
2、协助司法公证;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6、帮助、掩盖、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入,套现、取现;
7、中介长期参与常规贷款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房屋租赁使用诈骗手段有哪些
1、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
目,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2、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犀时,隐瞒房犀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
取他人购房款。
3、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
4、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
5、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
6、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
二、洗钱罪的故意与明知怎么确定
洗钱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